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国税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7月15日在索非亚签署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
10月11日和2003年1月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
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3年1月2日起生效,并适
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和财产。上述议定书文
本,总局已于2002年8月2日以国税函[2002]7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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