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54号颁布时间:1986-12-12
1986年12月12日 (86)财税字第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
部于1986年11月20日照会泰王国驻华大使馆,确认我方履行了使协定生效的
法律程序。鉴于在此之前,泰王国外交部长西提已致函我驻泰使馆,确认泰方已履行
了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86年12月
29日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
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