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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颁布时间:1988-05-05

     1988年5月5日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 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 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 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的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按照中挪税收 协定第23条的规定判定征免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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