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土地登记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名为土地登记,实际上是土地及
其建筑物的登记,即房地产或不动产登记。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机构名叫“
政府土地登记局”,是政府统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
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土地所有权在政府土地登记局办理完土地登记手续后,土
地登记局发给土地所有权人一张土地所有权证书,证书上写明土地所有者及其土
地面积等自然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登记局对登记保密,不向外透露登记人的任
何情况,而且在内部也不按登记的人数统计其先后登记土地的总量。登记局保存
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副本等资料,也仅供购买土地或租地者所委托的律师查阅。
英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机构统一,垂直领导。
英国政府土地登记局在全国各地设有十多个分处,分片承办各地区的具体登
记业务。各分处由登记局直接领导和指挥,不属地方政府编制和领导。这种垂直
领导、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有利于登记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免受地方行政力
量的影响。
二、依法管理,宽严适当。
英国政府土地登记局依据《土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法》
等法律先例职权。这些法律规定:不论公私土地的交易都必须到土地登记处办理
过户、登记和换证手续,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租赁期在21年以上的,也必
须登记,由承租方登记租用权。政府内阁司法大臣领导政府土地登记局的工作,
局、处两级负责人必须由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如果办理登记出现差错,
致使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登记局要负责赔偿。在具体办理登记过程中,
登记局对于实质性问题,十分认真负责,即使是公有地产也同私有地产一样,其
产权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找不到责任人。外国驻英国使领馆的
用地用房,有的也得以使馆官员的个人名义买下,在土地登记局登记,并发给土
地所有权证书,如果再出卖,必须由当时登记承办人承办,否则出卖无效。对于
地产交易的场所,土地登记局不过问,也不作为交易是否合法、可否确认和登记
的根据。由于英国没有固定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房产交易所,因此政府土地登记局
便成为唯一的房地产交易机构。
三、房地相随,一起登记。
英国对于承载建筑的土地,根据房从属于地的原则,进行一并登记,不另外
发放单独的房产权证书,只是在土地权属证书及所附地籍图中,用文字和图形表。
因此土地登记局又是英国政府唯一的房屋权属管理部门。
四、自筹资金、自给自足。
英国政府土地登记局不靠政府财政拨款,一切费用全由登记费中支出。由于
英国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因此土地登记局每年平均可获得可观的登记费,保证
了经费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