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颁布时间:1984-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
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改
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
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罗纳德·里根
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
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协定第二十二条暂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是,如果美国今后修改
有关税收饶让抵免规定的法律,或者美国同任何其他国家对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达成
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所述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