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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20]1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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