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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5%政策”与“加计抵减政策”的差异

颁布时间:1970-01-01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个新概念,意指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加计抵减额,在规定的期间内抵减当期(或结转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这一优惠政策。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25万元,月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万元,原本应纳增值税万元。因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假定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为10%,则月份还可按进项税额23万元计提10%的加计抵减额2.3万元,此时该纳税人月份的实际应纳税额为元(应纳税额万元-加计抵减额万元),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0.3万元(2.32=0.3)结转至10月份,再视当期应纳税额情况继续抵减。最先提出加计抵减政策是2019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随着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发布,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发生了变化,自201910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最新加计抵减15%政策加计抵减政策相比较,差异还是比较大的。首先,最大的区别有两点:其一,加计抵减比例发生变化,由10%提升至15%,较加计抵减政策,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提高了50%的幅度;其二,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对象只限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对象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纳税人。其次,由于新政适用对象的变化,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的条件,即计算销售额比重的分子构成相应也发生了变化。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兼营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以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合计数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新政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再次,政策执行期间有变化,虽然两项政策的执行截至日期均为20211231日,但起始日期不同,加计抵减政策2019日开始执行,而最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是自201910日开始施行。最后,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确定所属行业的勾选方式有变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而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只能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服务业16个子项中勾选。

 


 

综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文件规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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