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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2881号颁布时间:2007-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我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规定,加快铅锌冶炼行业产业升级步伐,现就做好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和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地区铅锌冶炼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对2003年以来的淘汰落后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铅锌冶炼产能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铅锌冶炼行业现状及落后产能状况,淘汰落后工作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的分年度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做好淘汰落后工作的建议等。
  二、开展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公告工作
  为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准入条件》的规定,我委决定对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提出公告申请。自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要根据《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省级有关部门受理和核实申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公告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上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公告。我委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认真负责做好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工作
  鉴于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是推进铅锌冶炼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要全面摸清落后产能的情况,防止少报漏报;积极稳妥地制定淘汰进度计划。要认真核实企业上报的公告申请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地于2007年12月5日之前将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包括附表,见附件一、附件二)一份,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同时将电子版(表格采用Excel格式)发送至changgw@ndrc.gov.cn和zhangfk@ndrc.gov.cn。
  联系人: 常国武 张风奎
  联系电话:010-68505526 68505527

附件一:铅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附件二:锌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附件三: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铅锌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铅锌冶炼行业的结构调整,依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冶炼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铅锌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五条 申请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企业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四)一年之内没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要求; 
  (六)落后生产能力已全部淘汰。 
  第六条 自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可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表)。公告申请书应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现场核查),将经核实认为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包括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公告申请复核工作,并对复核后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已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或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本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投诉或举报,必要时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公告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和污染事故的; 
  (四)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被停止申请资格或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在停止申请资格或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铅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二、现有铅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略) 
   三、铅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略) 
   四、铅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略) 
   五、铅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略) 
   六、锌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七、现有锌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略) 
   八、锌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略) 
   九、锌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略) 
   十、锌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略)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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