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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反倾销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1号 颁布时间:2013-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510,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12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情况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Pressure Service

  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欧盟公司

  瓦卢瑞克德国公司                 17.8%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               17.8%

  (VALLOUREC TUBES FRANCE

  意大利IBF公司                   11.4%

  (IBF S.P.A.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44.2%

  日本公司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36.6%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JFE钢铁株式会社                 36.6%

  (JFE Steel Corporation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36.6%

  美国公司

  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             9.2%

  (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39.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12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初裁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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