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3-0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1118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2727,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1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分子式(见附表)

  化学结构式(见附表)

  物理化学特征: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6%

  2.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4.1%

  3.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0.6%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4.1%

  欧盟公司

  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10.8%

  2.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0.8%

  3.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4.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5.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0.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1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2728日起2013127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1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和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3128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1118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2727,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1108,调查机关收到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1118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712011630,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712011630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

  20111118,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 LP)、沙索德国公司(Sasol Germany GmbH)、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氧化物集团(INEOS Europe AGDivision Oxide)、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Sasol Chemicals Pacific Ltd.)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企业抽样。

  考虑到本案登记应诉企业数量和工作量,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生产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1128,调查机关向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抽样问题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间内,伊士曼化工公司、陶氏化学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沙索德国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抽样的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决定。

  20121226,调查机关在商务部举行现场抽样会,有关利害关系方出席了抽样会。经过随机抽样,陶氏化学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被确定为美国抽样选取公司,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沙索德国公司和巴斯夫欧洲公司被确定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

  由于巴斯夫欧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201221,调查机关通知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决定递补该公司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1215,调查机关向上述抽样选取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3家应诉公司和欧盟沙索德国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的答卷,巴斯夫欧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

  201238,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还分别要求有关应诉公司对答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有关应诉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资料。

  (4)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①国内产业代表和有关应诉公司负责人约见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国内产业代表和陶氏化学公司相关负责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相关人员,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②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口商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国内4家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口商致函案件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调查机关对以上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9712011630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