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8]147号颁布时间:2018-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甘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相关法规——法释[2015]16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通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6、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7、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9、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后,尚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13年7月拆迁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门面101.64㎡,拆迁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
正安县法院遂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正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曹某某于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前妻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二
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昌缘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种植,昌缘合作社和赵某签订了瓜菜大棚施工合同。后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赵某将昌缘合作社起诉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昌江法院)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昌缘合作社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向昌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查,在大棚建成后,昌缘合作社曾向昌江县农业局申报农业大棚补贴,并从昌江县财政领取大棚补贴款3226800元,具有履行能力。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昌缘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昌缘合作社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缘合作社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双塘村的27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关设施。施某某擅自决定将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设施予以处置,部分出租给他人种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种植,所得租金及种植收益拒绝上缴法院。针对昌缘合作社及施某某的以上拒执行为,昌江法院于
执行法院遂将施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昌缘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施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三
李某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彬为其堂哥李某有与罗某签订的鱼饲料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李某有未按期支付货款,罗某于2015年2月将李某彬、李某有诉至法院。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李某彬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
判决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李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肇东市人民法院将李某彬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彬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彬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
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越公司”)与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贺某某、林某某支付湘越公司货款22.3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潭中院指定湘潭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向贺某某、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某某始终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