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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1号颁布时间:2014-05-14

  为促进我国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制革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制革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附件:制革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54

  附件:制革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我国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等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

  (三)鼓励制革企业集中生产和集中治污。提升现有制革园区水平;在具备环保承载能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建立制革园区,聚集制革企业集中生产或承接制革企业转移;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鼓励园区外的企业迁入园区;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四)新建制革园区,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当地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园区规模和产能,依法开展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5年以上的制革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合理进行安全布局,建立园区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应急事故的处置。

  二、企业生产规模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生产成品皮革的,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0万标准张牛皮(折算方法附后)。

  (二)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鼓励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生产规模须符合本规范条件中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的要求。

  三、工艺技术与装备

  (一)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

  (二)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

  (四)现有企业应进行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采用节水工艺,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少氨或无氨脱灰,低盐或无盐浸酸,高吸收铬鞣或低铬鞣制工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浸灰废液或铬鞣废液的循环使用技术,减少废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用超载转鼓、Y型转鼓等能实现节能减排的水场加工设备,精密型片皮机、削匀机及磨革机等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现有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以上节能减排降耗机械设备。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七)鼓励企业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四、环境保护

  (一)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二)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分配下达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废水、废气、噪声、恶臭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立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处理处置方式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批复要求一致。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合同;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环保设施完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六)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健全并有效实施。制定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七)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五、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二)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厂房、仓库和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以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三)机器设备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板面移动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板面移动式设备安全要求》(GB/T30404)的有关规定,刀轴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辊式往复运动机械安全要求》(GB/T304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并严格按规范进行管理。

  (四)磨革、干削匀、铲软等伴随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机器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集尘系统;有挥发性有机物质产生的喷涂工序,应配备有效的抽排风系统。以上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设立专门的化工材料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单独规划建设在安全地带,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化学品入库、贮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管理,对各类化工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接触化工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知识;在领取、称量、运输和配料时,应穿戴防护工作服并使用其他必要防护用品。

  (六)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用地应选择在干燥的不易被水淹没的地段;原料皮仓库和原料皮加工作业场所应单独设立,做好原料皮的卫生防疫检疫工作。涉及进口动物皮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兽医卫生要求。

  (七)企业应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组织在岗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或有职业病症状者,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制革企业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推广应用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制订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组织行业专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工作。

  (三)建立部门共管制度,对不符合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制革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质检部门不予批准进口动物生皮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要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制革企业,不包括毛皮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46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标准牛皮张数折算方法(轻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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