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颁布时间:201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50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32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32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按32号文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总结。为便于联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试点城市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2014年上报实施方案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省里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主动研究谋划,要多与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1022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吕梁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通化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

  浙江省丽水市舟山市

  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莆田市

  山东省青岛市济宁市

  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

  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

  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梧州市

  海南省海南省本级海口市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大理州普洱市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