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2012年第69号颁布时间:2012-11-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