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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颁布时间:2016-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25号 2016-02-25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附件: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选择流程
  (一)省级推荐。2016年,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参与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各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编制,做好份内工作。对在试点范围确定之前到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及时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试点区域集中连片(须包括一定比例的老城区),且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
  4. 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个汇水片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6.本批试点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适当倾斜。
  (二)竞争性评审。
  1.工作目标。
  (1)已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贯彻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试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目标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
  (2)规划目标清晰。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2.技术措施。
  (1)根据工作目标,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综合施策,科学确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
  (2)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技术措施,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措施作用,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完整性;
  (3)经济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和建设项目。
  3.建设运营模式。
  (1)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有利于实现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高效管理。有明确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方案,经过充分的经济可行性论证;积极采取技术+资本、整体打包等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的创新模式,保证项目高效运营。
  (2)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建设施工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4.PPP方案。
  (1)明确试点工作中采取PPP模式操作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建成区面积计算)。
  (2)明确PPP实施基础,包括是否吸引建设方参与合作等;提出合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有关制度规范。
  5.配套措施。
  (1)建立合理的海绵城市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案,明确政府支出标准。
  (2)制定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城市蓝线管理制度和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已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技术导则。
  (3)建立有效的城市防洪、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具备较为健全的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根据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和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突出“因地制宜、问题导向、做法明晰、创新模式”的要求。实施期为2016-2018年。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3):
  (一)基本情况。包括城市生态本底情况、城市现状、试点区域位置、划定依据等。
  (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从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出发,统筹解决当前城市雨水资源利用、水体黑臭治理、内涝治理、防洪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析需求,结合当前工作基础,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预期成效。
  (三)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的分解、具体指标的测算依据,总体布局,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与措施,建设任务和投资估算,项目安排进度表等。
  (四)建设运营模式。建设运营模式选择,采用“技术+资本”、总承包等创新方式统筹组织实施、发挥整体效益的方案安排。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和工程预算安排,具体的PPP方案。各方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高效运营的保障机制。
  (五)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政策制度、运营管理、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
  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复实施方案,将批复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内网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箱、水利部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520
  财政内网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160,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984,邮箱:jhyc@mwr.gov.cn
  附:1.__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文本
  2.关于推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3.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4.__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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