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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9-29

     2002年9月29日 国办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WTO及其 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 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WTO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含过渡性审议, 下同),参加WTO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 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 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认 真组织研究,及时提出方案。需要有关地方提供情况的,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 有关情况。重大事项,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决定。由于此项工 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并直接影响我国在WTO中的形象和声誉,务请各有关部门 和地方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今后,各地方、各部门应在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涉 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 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公布后、施行前,提供一段可进行评论并提出 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得一公开就施行。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涉及企业或个人对我 国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外文(主要 是英文)翻译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紧急情况, 由外经贸部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处理。?    三、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国政府WTO贸易政策咨询点,代表我国政府受理 WTO成员、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咨询。对涉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 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作出解释的,或这些法律文件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 作出补充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法律信息方面的 咨询,外经贸部应直接给予答复,必要时会商有关部门(地方)后答复。此外,考虑 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 定》专业性强,参照WTO其他成员的通行做法,在质检总局设立WTO/TBT和 SPS咨询点,负责TBT和SPS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并按照上述原则受理、答 复有关咨询,业务上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其他部门和地方设立官方WTO贸易政策 咨询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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