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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5号颁布时间:2002-06-08

     2002年6月8日 国办函[2002]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审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陕政字 [2002]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方案》应明确村内“一事一议”用工的上限控制标准,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实行上限控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明确农业税计税价格, 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改革试点期间不再开征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只对生 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你省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 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 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州顷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 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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