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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8-16

     1993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 国务院: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计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 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 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 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 理。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 力保证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 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区别 情况停缓建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 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 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未按 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 目;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 行建设的项目;主要使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 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进行投 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外短期(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 经有权单位批准新开工的项目;建设项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严重脱节,不能同步进行 建设的项目,及建成后燃料动力、水源、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项目。 ——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已过剩或接近饱和,产品又无竞 争能力,近期内不会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产品销路等 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无应对措施的项目。 ——存在上述问题的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和跑马场、高尔夫球 场等项目。各有关方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上述项目认真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同时, 将清理结果特别是确定停缓建的项目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停止拨付资金。 三、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各有关方面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包括国外贷款)和停缓建项目腾出的资金集 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一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安全渡汛; 二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当年投产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三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农业、交 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保列 入国家计划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资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 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今年9月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 到位占年度计划的总比例,要力争不低于70%。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也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和 资金比例到位。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 主要控制新开工项目。鉴于当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各地上半年又开工了 大量新项目,为了保证在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 开工项目。 ——审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审计制度,各级银行对于未履行开工手 续和越权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和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银行一律 不得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限额管理。 ——兴建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等项目,包括用房地产开发名义 建设这类项目,除总投资两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跑马场、 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不宜再新建。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 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已签订合同或已开工,但外商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或中方投 资不落实的项目,资金要限期到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 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 必须结合建设项目,并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七、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办法。当前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 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权减免,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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