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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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