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3〕112号颁布时间:2013-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流通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服务生产,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要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切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与流通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对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工商职能,以深化效能建设为抓手,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国务院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为流通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依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将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并将监管信息及时记录、反馈,提高辖区内重点商品流通控制力。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把好商品质量进货关,严格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对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有效退市。针对重点商品、重点经营者,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汇总、统计、分析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双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主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改进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商标、假冒伪劣等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作、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制度,对涉及侵犯流通企业商标权、假冒伪劣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快速反应、联合执法。认真总结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和商标备案公示制度的经验,引导大中型商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
(四)进一步做好竞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流通产业的竞争状况和行业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指导和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大对流通产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打击物流、信息、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认真履职,加强沟通,依法处理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以及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违法必究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依法严厉查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五)扎实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工作。大力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督促各地以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站交易规则的检查,及时纠正、消除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利用总局网监平台适时部署网监专项行动,重点突破。加大对典型网络交易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健全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努力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日常监管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年检等信息的公示,推进公示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建立连锁响应机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先进经营户”、“放心消费户”等活动,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积极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促进流通产业发展
(一)加大“经纪活农”工作力度。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努力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交易模式和网络交易的融合发展。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网上集中交易活动,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提高农村市场流通效率,方便农民群众生活。
(四)鼓励注册自主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推行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引导流通企业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注册自主商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加强商标授权经营和备案公示制度为基础,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充分发挥商标在凝聚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信用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能力中的载体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法规支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起草报送工作。适时制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修订有关《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反垄断等监管领域的行政规章。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商务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交通、工信、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哪些财政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孙晓东 赵志刚 日期: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部分支出会取得财政票据。如何正确取得和使用这些票据,对于规避纳税风险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财政票据的种类可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结算类票据仅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很多企业将该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该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是: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上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在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提示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