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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9-06

     2000年9月6日 工商明电[20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假日经济迅 速兴起,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发展假日旅游,提前 公布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简称“黄金周”)的放假日期, 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通 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旅游市场。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要认真落实贯彻《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加强对集中有形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旅游城市和景区 景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旅游用品 市场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旅游市场开办者及其开办行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租 赁柜台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对违反 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在对旅游经营单位 进行日常监管中,要突出重点,一是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合法资格,所持证照 必须齐全,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实施巡查制等科学管理方法, 预防并及时制止各种事件发生。   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上市的旅游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 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文物等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 家规定专营的旅游商品必须有合法手续,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要切 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肉类、烟花爆竹、香烟、酒类、饮料、药品、 保健品、服装等消费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 为,保证旅游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以“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推动了旅游业以及铁路、交通、民航、金融、 房地产、城市出租和餐饮、商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繁 荣了经济,对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要坚决管好假日旅游市场,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 作:   一是要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   二是要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市场有序运行 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欺客宰客、以次充好、漫天要价、 坑害消费者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各地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 监管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维护“家庭旅馆”、“汽车旅馆” 以及景区景点附近、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的健康发展,方便旅游 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努力为旅游消费者分忧解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旅游市场管理专职人员或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交 通、通讯设施,在“黄金周”旅游旺季,要24小时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把握市 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要积极配合旅游、公安、物价、林业、环保、铁路、交 通、民航、卫生防疫等部门,共同管好旅游市场,积极疏导客源,协调处理重大交通、 安全、消防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旅游环保工作,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旅游 和环境污染。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 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的基层工商所,并从现在起至“十·一”前,组织一次检查 活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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