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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6号颁布时间:2013-12-31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1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31226

  附件:《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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