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屠商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90号颁布时间:1996-03-05
1996年3月5日 南国税发[1996]90号
各分局、县局:
为了公平税负,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对
个体屠商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屠商征收增值税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以每头生猪销售额216.6
7元计,应纳增值税为13元(216.67元×6%=13元);以每头牛销售额
266.67元计,应纳增值税16元(266.67元×6%=16元)。
二、肉贩及个体零售商仍按原“双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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