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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691号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桂国税函[2003]6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 税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 合,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 和协查信息的抽取和传输工作,不允许出现数据传输不及时,不完整等影响出口退税 审核、审批效率的问题。   二、各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对审工作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 点数据、变更及新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 必须分别按照《通知》附件2、3、4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录入计算机, 并于次月10日前将电子数据传送给同级信息中心。各地信息中心必须于12日前将 电子数据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区局信息中心。   三、各地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出口退税软件的升级,并采取各种方式加 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采集的规范性。   四、对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传输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 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信息中心。   区局将对上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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