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经营放开后粮食经营部门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100号颁布时间:1993-03-02
1993年3月2日 桂税发[1993]100号
自1993年1月1日起我区粮食经营陆续放开。为适应粮食经营体制改革的需
要,经与区粮食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粮食部门的“发货
明细表”及其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用于对外结算的票据。粮油经营单位和个人所需的
发票统一改用商业类票据,其印制、领(购)用、保管、检查、违章处理等事项,按
有关规定办理。1992年国有粮油经营单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新版发票(即
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和发票底纹)可继续使用。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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