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3日 桂国税函[2001]26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特别是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应提高对实
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通知》所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
地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
二、各地应在总结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今年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实施工作。从2001年起,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检查都必须严格按照《涉
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税务审计工作,凡不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的,一
律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务审计工作。对每一户企业的审计,都必须
完整地保持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税务处理文书。
三、各地每年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
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核
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审计均要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进行;对小
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进行审计。
四、区局将在今年10月下旬组织力量对各地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情况
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按《规程》要求实施税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流程
是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是否完整;案卷归集是否符要求等。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