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7日 桂地税发[2001]20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
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
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规定的征管范围,并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
号)精神,认真做好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准确地将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并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审核和检查
工作。对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申报期可延长至2002年4
月底止。
四、纳税申报期满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五、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2002年3月20日前书
面上报本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宣传辅导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等情况。
2002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数据软盘和汇算清缴工作
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包括9张附表),仍按《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桂税发[1994]28
0号)和《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
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7号)的格式及有关要求
统计编报。
六、有关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时间要求填报。
附件:1、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2、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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