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102号颁布时间:2003-02-13
2003年2月13日 桂国税函[2003]102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二期进行完善与拓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精神,现对我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纳税,既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也是将来
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纳税人税款入库等情况监督考核的
一个重要手段,是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
步骤开展工作,软件必须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检测通过并公布的。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各地自行研制开发金税工程相关软
件及设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350号)要求,除区局指定的电子申报试
点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要停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否则因
该项工作造成企业重复投资,影响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开展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区局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工作由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稽查局、
征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由增值税管理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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