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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发[2003]254号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桂国税发[2003]25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51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 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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