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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04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桂国税发[1999]20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4号)转发给你们。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外的非临床用血,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率。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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