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12-30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定期定额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以上税费的征收自2010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四、定期定额纳税人原核定的计税(费)金额不变,其应纳税(费)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进行了调整,其应纳金额相应增加。
五、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须及时按新的应纳税(费)金额在纳税账户存足款项,以免余额不足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六、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