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611号颁布时间:2005-12-15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问题的通知》[(1988)深税征字第01号]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