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7日 深国税函[2005]216号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
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
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
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我市纳税
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
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
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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