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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6]76号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国税发[199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 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各项具 体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各级国税局不仅要 做好本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还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 要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明确清理检查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   三、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照要 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可根据当地自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报表要求,总局制定了1995年发 票和税务登记证的收费统计报表(附后),请你们如实填报。此外,各地国家税务局 存在的其他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项目、金额、批准收费机关、用途、问题和整改措施 等情况也一并汇总上报总局。以上报表和有关情况请于1996年6月30日前书面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1965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费情况(略) 附件1: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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