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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1号颁布时间:2005-08-09

     2005年8月9日 深国税告[2005]11号   深圳市政府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以下简 称“清无”)专项行动,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清无”期间按规定疏导规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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