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2日 深地税发[2005]419号
各稽查局(不发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各稽查局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印发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815
号)中的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公式中的“实际适用税率”
应按本通知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方法确定,即:实际适用税
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请一并贯彻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