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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419号颁布时间:2005-08-12

     2005年8月12日 深地税发[2005]419号  各稽查局(不发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各稽查局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印发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815 号)中的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公式中的“实际适用税率” 应按本通知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方法确定,即:实际适用税 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请一并贯彻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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