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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330号颁布时间:2005-06-09

     2005年6月9日 深地税发[2005]330号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 的,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有关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 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税务 机关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 税。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或房屋产权证上的价款 作为征税扣除依据;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购入再销售的,以购 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三)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 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在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销售住房的销售时 间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之日或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 为准。   (四)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 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征收方式   根据我局与国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三级市场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78号)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局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环节代征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款。   三、征管规定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必须向住房 所在地的区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住房所在地在盐田区、蛇口的纳 税人分别向盐田区局、南山区局提出申请)。   具体核准程序:   (一)销售普通住房的个人纳税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局(税务所)税务文书受理 窗口报送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2) 销售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 一并提供);(4)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区局(税务所)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减免税申请表》 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盖审核 章),原件退回纳税人。有关资料移交区局控管科(组)。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 人。   (三)检查核实:   区局控管科(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 料进行审核,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区局征管(税政)科。   控管科(组)主要审核个人销售的住房是否同时满足我市普通住房的3个条件。   (四)区局征管(税政)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报区局领导审批。区局领导 按核准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区局办公室根据区局领 导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复函,送达纳税人并抄送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   (五)区局对已经批免的住房免税文件要做好登记、统计、存档工作。   四、委托代征事项   各区局应及时将上述营业税政策调整及征管事项通知辖区国土房产代征单位操作 执行并告知纳税人,协助代征单位调整征收流程、修改征收软件,保证房地产营业税 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罗湖、盐田区局分别向罗湖辖区的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委托代 征营业税款)。   各区局应明确要求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做好如下工作:(1)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免 税批件才予以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一律按 非普通住房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2)在房产登记环节代征税款时,对个人销售的 住房,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款征税并开具税务发票给受让方个人。   五、原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 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 后的差额计征。上述优惠政策与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从 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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