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 深地税发[2005]249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后营字第12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各军队出租单位
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区局办理免缴租赁
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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