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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310号颁布时间:2005-05-25

     2005年5月25日 深地税发[2005]31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4 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92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9.6万元(含9.6万元,免税标准自 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9.6万元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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