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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65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深国税函[2004]365号 各区局、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 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 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2004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包括特殊 政策退(免)税),以及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款。其中累计陈欠部分由各 单位自行统计,出口企业只就2004年当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包括特 殊政策退(免)税)进行清算。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 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各主管 区、分局应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任务并向进出口分 局报送清算报告及相关报表,进出口分局汇总全市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清算情况后按 规定的期限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进出口分局应提供相关出口信息给各区、分局, 由各区、分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 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安排   (一)外贸企业只就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进行清算,累计陈欠 部分由进出口分局自行统计。   (二)清算时间安排   1.2005年1月4日--14日,外贸企业应就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情况 进行清算,并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如有中标等特殊政策退税业 务的,还应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具《出 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报进出口分局。   2.2005年3月31日之前,外贸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 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分局申报退(免)税。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 6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 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分局一律不再受理。   (三)清算工作重点   1.对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在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 是否按规定在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分局提供核销单(远期结汇除外)。对于 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核有误的,进出口分局应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对未办理退(免)税 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2.对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补征税款。 对于部分因总局退税率库未调整而已经办理了退税的,进出口分局应立即组织返纳, 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主管区、分局,由各主管区、分局组织补征税款。   3.对于2004年出口退税率有调整的外贸企业,是否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报 办理退税并填写清算表。对于退税率适用错误的,进出口分局应及时通知企业补正。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的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货物收齐纸质单证和及时在 “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的工作,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将收齐了单证(包含信息不齐情况)、不超过113号文规定申报期限的 2004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对于单证不齐或者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核销单信息不齐除外)但是未超 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按要求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8),并在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4)本阶段的取数主要来自汇总申报表,对于年度退税率有调整的,要按照总 局规定的退税率来计算。   (5)按照各主管区、分局的要求填具《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 10)和《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并在2005年1月15日 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2.各区、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敦促企业尽快收齐纸质单证、完成数据提交并及时进行“免、抵、退”税 申报;   (2)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 审批;   (3)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的填报,及时受理备案,并予以审核确认;   (4)对于非六类企业仅核销单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前期已申报部分,不作清算 备案处理,仍采用一贯的台帐方式严格管理,及时核销;对于报关单纸质单证或者电 子信息不齐,以及六类企业核销单纸质或电子信息不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作 为清算备案处理。   (5)及时收齐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在经过对相关数 据的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限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 报》(附表1)的填具,并在2005年1月18日上午12时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进 出口分局。   3.进出口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   (1)研究总局下发的清算文件,制订出2004年度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清算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2)在2005年1月5日前将已办理的2004年度调库、退库明细(逐户) 整理并下发给各区、分局;   (3)及时收齐各区、分局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对相关数 据进行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在2005年1月20日前向总局报送。   (二)第二阶段:2005年1月21日-2005年4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度出口货物已备案部分纸质单证的收集工作, 并及时在“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已备案并在113号文和64号文规定期 限内收齐退税单证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经审批可延期申报的除外),向各主管 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对于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必须在货 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各主管区、分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企业根据全年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复查,计算填写清算表相关数据。   (5)企业按照各主管区、分局的要求填具清算表10、12和13,在规定时 限前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2.各区、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敦促企业尽快收齐纸质单证、完成数据提交并及时进行“免、抵、退”税 申报;   (2)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 审批;   (3)由于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各单位在审核和清算 中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4)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逾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和特殊政策退(免) 税货物,以及逾期未提供退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52号文、116号文等 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5)各区、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6)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报,及时收齐企业报送的数 据表格,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的基础上,按照市局规定完成清算表 1-4、7的填具工作。   (7)根据本单位清算情况撰写《清算报告》,会同清算表1-4、7一并在 2005年4月15日上午12时前报送进出口分局;   3.进出口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   (1)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各区、分局按进度开展清算工 作,收集清算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积极研究并给予解决,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2)及时收齐各区、分局报送的清算报告和各类清算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 逻辑分析、审核后,完成我市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数据的汇总,在2005年4月20 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生产企业适用)(略)    2.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填写说明(生产企业适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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