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 深地税发[2004]87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目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装卸搬运”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
围,因此,市局对《通知》第八条补充如下:自开票物流劳务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劳
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其他项
目栏填列)。
二、关于代开货运发票征税问题
征收窗口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对代开票纳税人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
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开票金
额3.3%预征所得税(对企业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征收,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
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确保代开的货运发票均按开票金额
6.6%征收了税款。
三、关于代开票纳税人退税问题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
收户的个人所得税,在代开票时一律按规定征收率征税,纳税人可在下一征期申请退
税,具体操作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
[2004]301号)中政策性退税有关规程执行。
(二)对于代开票时已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了城建税,高出我市现行城建税税
率部分的城建税款,纳税人可在下一征期申请退税,具体操作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中误征退税有关
规程执行。
(三)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实行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以及在外市登记注册来我市代
开票的纳税人,在开票时,统一按照3.3%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年终不再清算。
(四)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在代开票时先按
3.3%的征收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时再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清算。
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
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
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
税前扣除。年终清算涉及退税的,具体操作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程执
行。
(五)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
业,在代开票时先按3.3%的征收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汇算清缴涉及退税的,具体操作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
规程执行。
(六)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除应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有关规程提供资料外,
还应提交与退税申请有关的代开发票复印件。
四、关于征管问题
(一)鉴于总局已取消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我局原《货物运输业税
收征管工作规程》中关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中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实行“双定”
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中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
时必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和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的规定停
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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