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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劳[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08-19

     2003年8月19日 深劳[2003]121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予以转发,并根据《中 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14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申请税收优惠企业(经济实体)人员情况的核实认定工作   (一)市、区劳动部门按照管理事权划分的权限,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申请 税收优惠的企业(经济实体)进行人员情况的核实认定。市、区劳动部门均应指定专 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核查申报材料、出具《认定证明》;   (二)企业员工总数指企业提出申请之日,由该企业支付工资的全部员工人数, 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外来劳务工。为准确掌握员工总数,劳动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企 业的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如有必要,还应派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对出 勤卡、劳务暂住证等资料;   (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数,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的新招用人员数为准。劳动部门应认真查验企业提交的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及劳动合同。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数,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全部 人员数为准,   (五)认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公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 人员总数时,应查验经济实体吸纳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的《员工手册》、与该经济实体 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变更或解除记录。员工与原企业的劳 动合同尚未变更或解除的,不计入富余人员总数;   (六)对申请企业(经济实体)的人员情况核实无误后,劳动部门应向其出具由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认定证明》,并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粤劳社办[2003]9号之附件)进行编 号备案;   (七)各级劳动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经济 实体)人员情况的核准认定和证明出具。   二、关于企业年检和抽查工作   (一)每年1-2月,市、区劳动部门应主动配合同级税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 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 应停止其税收优惠待遇;   (二)市、区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共同组织1-2次对企业的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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