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预收楼款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451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深地税发[2002]45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楼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2]3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
简称“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楼款应按核定利润率(我市为10%)预缴企业所
得税。现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楼款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
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税额。
二、企业的预收楼款应单独使用“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按季度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中,应在“经营项目”栏统一填写“预收楼款”,在“税种”栏填写
“企业所得税”,在“营业收入总额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栏填写预收楼款金额,
在“允许扣除金额”栏填写预收楼款数额的90%,其他各栏对应填写。
三、房地产企业应将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单独核算,归集各项目的收入、成本和
费用。项目竣工结算后,企业应提请所属检查分局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
工程成本费用。
四、检查分局确定了成本费用后,企业应对已实现收入及已转移产权的房产进行
结算,将其对应的真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所得情况填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并对已预缴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文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
执行。
六、各分局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和数据处理中心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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