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38号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深国税发[1996]38号
各征收分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精神,各地要统一执行新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
我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关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市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件2)
2、三个附表按总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表1、2、3);
3、附报资料的第1项和第5项,按总局要求报送;第2项加报有关资料;工业企业
应提供货入库单,商贸企业应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第3项、第4项和第6
项加报原件;另外补充两个材料:(1)从事减免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报送免税进口
批文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2、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必须另本开具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
发票使用明细表》,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的合计数中。其他按总局的要求填报。另外,在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时,要注意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
栏目中。
(三)关于附报资料的整理:
1、对于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除按要求依序编号和装订报送外,
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汇总写上税额合计数;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
的,存根联暂不报送,但应将已用部分的发票号码和销售额、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汇
总写在当期报送的整本已用完的第一本封面上,同时还应在原本发票封面上注明,以
免下月重复报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整年发票已用完的按整本装订报送,在封面上
分别按17%、13%、6%和免税货物汇总写含税销售额。整本未用完暂不报送,但对
已用部分的申报纳税和封面注明有关数据,此照上述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办法办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除按规定要求编号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
分别按17%、13%、6%计算汇总写上扣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家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
发票复印件报送时,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见附
件,条形章由各分局统一制作后下发给企业),年月数字用中文大写填写后再复印,
复印件分别按规定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格式见附件),海关完税凭
证分别按17%、13%汇总写上扣税额,其他扣税凭证分别汇总写上购进额(或运费金
额)和扣税额。
二、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主表、附表和附报资料报送给各征收分局,各征
收分局核税科接收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清点是否齐全,然后再进行审核和处理。
(二)纳税申报资料传递处理程序。
1、《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
人,计征联由企业交征收科作征收处理,输入电脑后再转交计财科记帐。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
给纳税人,发票管理由企业报送发票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
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电脑稽核联交计算机管理科输入
“金税工程”。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一式两份,核税科审核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
5、附报资料由核税科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帐簿、会计凭证、
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1996年1月1日(税收所属时间)起
执行;纳税期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为准;原增值税申报有关文件和表格(包括
稽核分析表和“金税工程”用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
抵扣联汇总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
作,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等方面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分两部分进行,在
2月初完成内部培训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略)
4、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略)
5、货物汇总清单样式(略)
6、附报资料封面样式(略)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局
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
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
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
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分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
发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
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
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
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
本表时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一张《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
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
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
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
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
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
完的,乘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
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标序号逐票登记,每
25份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
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
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数,并将每张表的小
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
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审报
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2。
(3)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4)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的,其他栏次
用线划掉。
(5)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
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按要求填写。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
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
机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
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
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
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规
定栏目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分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
票抵扣明细表》三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
“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
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
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
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
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
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
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
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作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
(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
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
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
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
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
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中的纳税人登记号不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
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
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
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
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
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顺序应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
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
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
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