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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1-13

     1999年1月13日 深国税发[1999]15号 各分局、区局: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4号)和《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 [1996]1号)的精神,经研究,从1998年度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在市 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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