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50号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5]550号 各邮电分局、保税区邮电局、邮件分局、地税各分局:   为配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便我市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和 税务机关及时将税务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决定在 本市范围内实施税务专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信封   税务专邮使用有“税务专邮”标志的专用信封,该信封分为二种:第一种为专供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见附件二);第二种专供税务机关寄送税务 法律文书给纳税人使用(见附件三)。税务专邮信封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和标准 设计,经邮电部门审核后印制。其中纳税人使用的税务专邮信封由邮电部门印制出售。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需出售时,可从邮电局邮政处批量购买。税务专邮 信封只限于在本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专邮业务时 使用。   二、收寄处理   1、纳税人交寄的邮件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附件二信封,在本市任一邮局按挂号函件(带回 执)交寄,资费由纳税人即时支付。收寄时,除按收寄挂号信函的一般收寄手续办理 外,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验看附贴在信封背面的回执,看其正面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单位与邮件上 所写的寄件人的地址和名称是否相符。   (2)在回执背面填写收寄局名、寄达局名和邮件号码,并在指定处加盖收寄日 戳。   (3)在挂号收据上加盖“回执”戳记,在挂号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执”字。   2、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   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税务法律文书,应使用附件三信封,并按附表(附件一) 所列在指定的邮电支局交寄。由税务机关填妥大宗挂号清单和附在信封背面的国内邮 政回执,收寄人逐件核点无误后在大宗清单上签章和加盖“回执”戳记(大宗清单作 为邮电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接的依据)。此类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不得使用邮资 机),收寄员应确保日戳清晰。资费逐月结算(对回执的处理可参照本条第1点)。   各邮电支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三、邮件的封发、分拣、投递   邮局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对税务专邮邮件进行封发、分拣,在投递税务专邮 邮件时,应确保落地日戮清晰。对纳税人交寄给税务机关的税务专邮邮件,应单独登 列投递清单,邮局负责投递到各税务分局(宝安、龙岗至各镇税所)的收发室,由税 务机关指定收发人员在投递挂号邮件清单和回执上签收,税务机关在签收税务专邮邮 件时,如发现落地日戳不清,可要求投递员退回补盖,投递员应及时给予补盖和再投 (对回执的处理请参照如下处理方法)。   对税务机关寄给纳人的带回执挂号邮件,除按投递挂号的一般手续办理外,还应 办理如下事项:   (1)应将所附回执沿轧印线扯下,请收件人在回执背面签章并将回执收回。   (2)对回收的回执,要在规定位置上盖寄退日戳。如该回执属本局投递的,可 加盖投递日戳后直接投递给税务部门;如不属本局投递的,应直封给相关投递支局, 相关投递支局收到回执封袋(套)后,应及时投递给税务部门。   四、邮费结算   税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五天内凭寄大宗邮件清单累计数量与附表所列对应的邮电 支局办理邮费结算手续(结算价另行通知),邮电支局开给专用收据(另发)。请各 邮电支局将“税务专邮”邮件的邮费收入单独列账上缴计财部门。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请各邮电支局做好有关业务章戮和单式的准备工作;各税务征收分局做好纳税人 申请税务专邮和实施税务专邮的各项工作。   五、宝安、龙岗两区及各镇的税务专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邮电局邮政处或市 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附:一、深圳地方税务局、市邮电局税务专邮定点单位一览表(略)   二、税务专邮信封(供纳税人使用)(略)   三、税务专邮信封(供税务机关使用)(略)   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 通告。(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