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0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深地税发[1996]30号
各税务分局、各运输分局、各水路运输企业: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
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
下:
一、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使用范围:凡在我市辖区水域从事水路内贸运输
的企业、个体(联户)运输户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及水路货物运
单(不包括港口作业的各项业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发票
特案规定可在我省辖区内外带使用。
二、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基本内容: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名称为《广东省
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水运发票》),格式见附件。《水运发票》共
有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船舶单位记账联;三联均套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水运发票》面额共有十万位、万位和仟位三种。
运输单证的名称为《____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水运发票》的发
票联须与运单同时使用,发票的票面注明有“附运单收据联才可作报销凭证”的字样。
《运单》收据联的票面注明“发票附件,不能单独作报销凭证”的字样。《水运发
票》和《运单》均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水运发票》和《运单》的供应办法:水运企业、个体(联户)运输专业户首
次领购《水运发票》和《运单》必须经所属主管运输分局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
“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凭主管运输分局的证明并带税务登记证向所属区税务征收
分局申请领购发票。第二次领购可凭税务机关核发的《领购簿》和已用完的发票存根
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领新发票。
经营正常、会计制度健全、发票用量大、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的国有水路运输
企业,其票头需加印企业名称的,必须填写《水路运输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经主
管运输分局审核后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请。申请时必须带齐水路运输许可证、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四、《水运发票》和《运单》的管理规定:领购和印制《水运发票》的用票户,
必须健全发票登记账簿,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严禁虚开代开、拆本填开发票。对用票
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水
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已领购有95年版的“广东省深圳市水
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单位仍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管理办法以本通知为准。
附: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略)
2、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格式(略)
3、水路货物运单格式(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水运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