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55号颁布时间:1996-05-17

     1996年5月17日 深国税发[1996]255号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 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 原则是“属地征收”。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 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 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 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维持现 有征管格局。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