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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249号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深地税发[1996]249号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务分局、电脑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 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和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6]98号《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 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公 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机关应 责令其限期提供。凡丢失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税务登记机关规定的期 限内,向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既没有居民身份证又没有临时居民 身份证的个体工商户,各登记机关应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即先发放税务登记表 给纳税人填写,待其取得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再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统一代码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应使用技术监督部门 编制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 的3位数字码。   三、市局电脑中心应做好纳税人统一代码软件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外国个人纳税 人统一代码的软件编制工作。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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