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291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深地税发[1996]291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
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现将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地方税收发展变化的主体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
理,切实做好税收计划的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税收计划管
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重点税源的管理作如下
规定:
一、划分重点企业的依据和标准:从1995年度企业的实际税源为依据,凡年地方
税应征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列为重点企业进行管理。其中:年地
方税征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的有关资料要上报市局计财处。重
点企业每年确认一次,由各征收分局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重
新确定本年度重点企业的名单,新增或删除重点企业均要附上文字说明,随同《重点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起上报。
二、建立健全重点税源档案。各征收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收
集和整理重点企业的各项数据指标,按时向市局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材料,建立健全
重点税源档案(实行分户管理制度,每户重点企业的税源档案包括:企业有关的财务
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延期税款审批资料以及附表1.2等等)市局计财处每年要对各
征收分局重点税源的建档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三、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调查分析工作。各征收分局每个季度要对本分局重点企业
的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报送一份《重点企业纳税情况
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重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各款入库情况、缓欠各款
情况、税源变化情况、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建立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网络。各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协调、紧密配
合,共同做好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对于纳税情况异常(如未能按时申报纳税、
缓欠税款多或税源变化较大)的企业,征收分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的检查分
局并抄报市局计财处,检查分局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
并在20天内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征收分局,同时抄报市局计财处。
五、有关报表和材料的报送规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每年2月底前上
报(1996年度延至7月15日前上报),《重点企业税源情况表》、《重点企业税源情
况汇总表》和《重点企业纳税情况分析报告》每季后45天内上报。上述工作将列入计
会统报表的考核内容,各征收分局要认真落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有关资料的
及时、准确报送。
六、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重点企业税源情况表》(略)
2、《重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3、《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汇总表》(略) (4)